在古代,丫鬟的卖身契分为死契与活契,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
活契的持有者拥有用金钱赎回自身自由的权力,对于死契的丫鬟来说,除非得到主家的特别许可,否则她们将无法赎身,这种规定与当铺中的死当与活当颇为相似,反映了谁拥有决定权的问题,简而言之,活契的丫鬟在积攒足够金钱后,可以赎回自己的自由;而死契的丫鬟则需得到主家的同意,才有可能重获自由。
无论是签下活契还是死契,丫鬟们都失去了人身自由,她们的命运完全由主家来决定,包括指定的婚嫁和转卖等事项,在主家眼中,她们只是被买卖的商品,没有个人的意愿和选择权。
自愿为婢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签订了卖身契,那么丫鬟的处境将与上述描述相同;而如果没有签订契约,那么她们与主家之间便只是一种雇佣关系,她们仍然保持着自由人的身份。
相应地,作为主家,他们也必须承担起奴仆的一切责任,这包括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医疗照顾以及确保她们的安全等。
在灾荒年间,卖身为奴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生存方式,特别是对于那些进入大户人家为奴的丫鬟来说,虽然失去了自由,但待遇相对较好,甚至比一般老百姓的生活条件更为优越,这种选择并非易事,对于许多人来说,即使想卖身为奴,也未必能找到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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