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接受有偿陪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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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jiu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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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有偿陪侍处理的法律依据?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

董事长接受有偿陪侍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偿陪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

目前关于有偿陪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

对于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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