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有经济适用房申请吗?
有的。
1、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连续三年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持有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上升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除家庭成员之间的住房赠与外,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住房销售和赠与。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3年以上的单身人士),男性28岁以上,女性25岁以上,可单独申请购买共同产权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上海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同产权住房。
二、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如下:
(一)单身申请人可以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3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两居室。
(三)四人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三居室。
三、办理工艺及材料。
1、申请登记。申请人持有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婚姻状况不能在户口簿上显示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视为无效。
2、调查。街道办事处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并登记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辖区内的购房对象,并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预审。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街道办事处购房对象的资格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布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5天。无投诉或者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区房改办将发布《购买**社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计和认证。经审查符合购买条件的,石市房管局应当在《**社区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颁发**社区经济适用房购买许可证,并将购买许可证直接交给销售单位。
7、签订合同。购房者凭“购买”** 社区经济适用房通知书,按照购房说明书的要求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方式由销售单位确定),要求买受人在15日内与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要抵押贷款的,首付必须达到30%;不需要抵押贷款或者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四、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上市前五年。交易时,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需更换,必须以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