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应该怎么界定侵权标准?有何法律依据?

7小时前 (06:18:03)阅读2回复0
wojiukan
wojiukan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1
  • 经验值2309450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461890
  • 回复0
楼主

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标准及其法律依据

在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中,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标准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行业规范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指引第十八条详细阐述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作品构成审查标准,重点考虑四个方面:独创性、技术复制性、连续动态画面的伴音或无伴音构成,以及因人机互动呈现的视听表达是否在游戏的预设范围内,独创性的判断,主要依据作者是否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个性化的选择和设计。

第十九条规定针对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构成审查,对于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若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应予以保护,游戏主播个人的直播画面,若基于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并伴有主播的口头解说和其他元素,也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若直播仅是对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和评论,则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构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条则探讨了游戏用户操作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若游戏画面是由游戏程序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和既定规则,调用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那么这种用户操作并不属于创作行为,不会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但若游戏为用户提供了创作空间和工具,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外创作了新的表达元素,且这些创作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该游戏用户就享有相应著作权的作者身份。

这一系列规定为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促进健康、有序的发展,也为游戏开发者、主播和玩家之间建立了清晰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0
回帖

网络游戏直播应该怎么界定侵权标准?有何法律依据?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
载入表情清单……
载入颜色清单……
插入网络图片

取消确定

图片上传中
编辑器信息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