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定义和危害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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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jiu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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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空间中,公民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一些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设立“网暴”罪名、加强网络环境治理等措施。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也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来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通过立法和平台责任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减少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保障广大网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有哪些?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恶意造谣、人肉搜索等行为。针对网络暴力,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刑法规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规定:
1. 侮辱罪: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对他人进行侮辱行为构成犯罪,包括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言论。
2. 敲诈勒索罪:使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行为,包括要挟、诈骗、勒索他人钱财或者其他财物,构成犯罪。
3. 诽谤罪:使用网络散布虚假或者恶意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名誉侵害,构成犯罪。
4. 恶意造谣罪:使用网络散布恶意造谣,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构成犯罪。
5. 寻衅滋事罪:使用网络发布不良言论,引起社会公愤,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
6. 盗用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进行盗用、公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构成犯罪。
7. 煽动、教唆犯罪罪:使用网络煽动、教唆他人犯罪,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活动,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法规制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此外,对于网络暴力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制定相关治理或审查制度,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网络协议都是不经过协商的单方霸王协议不同意就不能使用?

“霸王协议”是格式条款,网络服务的对象不特定性,如果不同意,与网络经营者不能达成相关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网络服务的性质决定协议为格式条款

  • 网络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对于一般客户而言,均采取格式条款的形成签订,当一般客户不同意该协议内容时,双方合同不成立。
  • 网络服务者也可能针对重要客户另外签订服务协议,重要的客户条款就是他们之间的协议,对外公布的网络协议对他们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l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格式条款的无效

  •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

  1. 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应当认为,本条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不同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因为第一种观点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违反强行法),第二种观点则无以为据。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法律知识

  1. 对于一般客户不同意格式条款,可能不能签订服务协议;对于特定的客户可以单独签订协议,适用他们之间的特别协议适用服务;
  2. 签订了网络协议,也不等于所有条款均为有效,即当“霸王协议”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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