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合法合规的,通常需要获得出版视听许可证,但这种情况对于政府旗下的企业可能会有更大的困难。
在移动端,像咖喱直播、斗鱼这样的直播应用也没有明确的视频使用规定,这类应用主要依靠平台审查,而对于版权的申请要求,往往由用户自行承担,在严格遵守版权法规的同时,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在增加,例如网易公司曾起诉华多公司,他们声称拥有梦幻西游游戏的著作权,并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关于游戏的使用权,游戏著作权涉及多个组成部分,如美术、音乐、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等,在此案例中,网易公司主张其拥有梦幻西游2游戏的版权,并声称拥有该款游戏的美术、音乐、文字作品及电影作品的权利,但华多公司则认为游戏的画面具有一致性,并不满足电影作品的创作要求。
我认为,游戏制作方应当确保其产品符合所有版权法的规定,即使在现有法律环境中也难以找到一个特别一致的定义,不应妨碍在视听作品保护中取得权利结果。
至于游戏类型的电影作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对于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而言,由于玩家的操作和实时响应,其呈现在屏幕上的往往是文字、图片、声音等多种元素组成的连续动态图像,使得玩家能够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华多公司则反驳称,类电影作品并不一定要求特定的顺序或视角,玩家的自由创作可能影响到游戏画面的质量。
在分析华多公司的抗辩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原则”,即是否已经在日常工作中尽力防止侵权的发生,但在判决书中,华多公司并未显示出太多的担忧,相反,它认为网易公司有权监管其直播内容。
游戏版权的主体是直播平台和主播,如果平台未获得版权许可,主播可能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享有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享有保护,但是否可以使用具体取决于作品的形式和用途,华多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视听作品包含类电影作品,允许在网络直播中播放电子游戏,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播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游戏。
合理使用是指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的作品,华多公司主张,只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即可视为合理使用,从上述规则来看,如果直播只是为了娱乐而非正式工作,这一做法并未受到限制。
尽管如此,娱乐性仍然是判定是否有滥用的关键因素,如果只是为了自我娱乐,那么只引用少量他人作品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我们需要使用《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即仅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形、该等使用行为不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以及该等使用行为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