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的翻唱行为是否属于表演权的规范范围
侵犯表演权的行为有哪些:
未经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其作品构成侵犯表演权
表演权,即表演权和上演权。是指以各种手段公开表演作品、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其特点是,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大多数不具体的人。他人作品的表演应当经作权人许可。但是,未经作权人许可,免费表演出版的作品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 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表演权属于作品的作权人。根据《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表演者用演技向观众表达作品的行为,如演奏音乐、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以唱片、CD等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记录的表演,如卡拉OK厅、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是,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经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
(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产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四)本法另有规定的录音录像产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给公众的,除外;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播放、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产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