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全程代理虚假起诉的案件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全程代理虚假起诉的案件承担什么责任
有一个罪名叫做“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虚假诉讼被认定为,那么律师脱罪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比普通百姓更懂得法律规定,懂得真诉讼还是假诉讼,普通百姓可以以不懂搪塞,律师就说不过去了。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应当以他们在案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如果案件还涉及其他的犯罪,则会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定罪量刑,予以数罪并罚。例如,很多虚假诉讼罪涉及诈骗罪。
另外,如果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律师和其他嫌疑人还有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万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和其代理律师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海一粟认为,律师全程代理虚假起诉的案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律师对于虚假事实是否知情。
1、虚假诉讼的概念。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所谓虚假诉讼,其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何谓“捏造”?捏造,就是编造、假造,就是无中生有。比如,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
2、对于原告捏造的事实是否明知,是律师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律师对于原告捏造的事实并不知情,那么,律师不承担责任。相反,律师与原告则构成共同行为,律师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旋的犯罪。律师全程代理虚假起诉的案件,要视律师是否明知诉讼的证据是否虚假,如果明知,则是与原告或被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不明知则是原告或被告的间接正犯的利用工具。
举重以明轻。依法理,出罪时应“举重以明轻”,即举例一个更加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更轻的行为则当然不构成犯罪。“三角诈骗”往往是当事人利用法官的业务水平差等因素,得以通过骗取法官的信任作出裁判,从而占有对方的财物。法官因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业务水平低等原因造成错误判决的,不认定了犯罪。以出罪时应“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律师因相同的原因而全程代理了虚假起诉的案件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