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15小时前 (10:42:07)阅读2回复0
wojiukan
wojiukan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1
  • 经验值1835130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367026
  • 回复0
楼主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如何评价?我就想知道瞿森斌庭长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官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远大于事件本身,因为法官对于我等草民来说就是法律的化身,你的一念之间,或者因为水平所限,或者因为预有立场,你的判决都是代表国家做出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人们尊重法官,尊重判决都源于此。法官如果不是依法判决,毁掉的不是法官个人,而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

看看法院现状,国家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约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要为企业损失“买单”,还被法院庭长振振有词数落“教育”一番,这种判决不仅奇葩少见而且荒唐不堪。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那么,这种弱势群体利益不时受到伤害,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的“乌龙审判”,为何会屡见不鲜?

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创造税收、与政绩挂钩的企业(老板),受到了超出法治框架之外的“额外关照”。

不妨推究一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链条:员工拒绝加班→无法完成产品订单→企业产值减少→地方税收、GDP受影响→影响有关人员政绩。

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过来的优势企业(香饽饽),更是地方重点关照的重点对象,因此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被判要为企业损失“买单”,也就见怪不怪了。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原因之二,部分劳动管理部门对长期加班、薪酬过低、有损劳动者利益的案例,熟视无睹,视为常态。

甚至在其眼里,员工加班仿佛天经地义,不加班反而不正常。遇到员工类似劳动争议投诉,常常推诿扯皮,睁只眼闭只眼,不为弱势群体撑腰壮胆,无形之间纵容了这种违背《劳动法》的不良风气。

原因之三,地方媒体对此现象罕有大张旗鼓正面报道之举,让员工没有胆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这种间接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不作为,也令不少利益受损的员工忍气吞声,只好在不合理的薪酬下,继续加班加点,来不得一点牢骚怨言。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作为中央及知名媒体,《人民日报》挺身而出,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壮胆鸣不平,让吃瓜群众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曙光。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真心希望,企业管理者以此为鉴,认真遵守《劳动法》,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员工工作生产积极性,不断做大做强实体企业,努力实现企业员工利益双赢的大好局面。

我认为根本就是荒唐可笑!

事情经过缘由

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两名检验科工作人员因为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实在是荒唐可笑以及公司和法院判处的极不合理性。


咱们干什么事情都是要有法律规定和依据的,并不是想怎样就怎样,而且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秉持着的理念,上述案件也是同样,是要根据劳动法的,并不是庭长想要怎样就怎样。在对于处于紧急情况下理论是可以的,但是并没有进行调查,就断定和宣判是极不合理的。
而且这几天国家和媒体都相应的报道和评价,都认为法庭有着相应的不合理性,此次案件应该重新受理和宣判,真正的考虑到各方面的权益和利益,谁也不能得到便宜,谁也别让谁吃亏,而是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不得不说,江苏省的法院就是法律界的奇葩,相信彭宇案,大家还都有印象吧,2006年彭宇因为扶摔倒的老太太徐寿兰,反被徐寿兰指责为其撞倒她,最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这件事在全国上引起了极大的舆论风波,因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这件事之后本案的主审官王浩也被调离了鼓楼区法院,从此以后,扶老人成为一件人见人怕的事情。

彭宇案,让广大的民众不敢扶老人,而这次扬州市法院的判决极其有可能导致很多普通人再也不敢拒绝老板要求的免费加班了,因为一旦你不加班,老板可以按照你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相当的荒谬,我实在不知道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甚至我怀疑这个法官与企业之前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如果说老板给予加班费也就算了,关键没有,现实中很多私营企业老板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尽量压缩招聘的人员,让现有的员工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甚至996都变得习以为常,本来义务加班就很让人反感,结果发现不加工还要倒赔老板,是否很可笑?给我1000元的工资,我凭什么要做10000元的活?明知道任务多,为什么不多招聘点人手?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员工的权益,为什么不判决老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显然老板违法了,但这个扬州市的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的庭长翟森斌竟然对老板违反合同法视而不见,而要求员工赔偿老板?试问这种人是怎么做上法院的庭长的?

总结

公司可以避免损失吗?可以,在两人拒绝加班时,公司就应该预料到了,但是公司老板明显不管不问,否则怎么会放任下去,致使合同违约?所以这损失根本不能认定给两个不加班的员工,此次事件会导致一个非常坏的影响,员工不敢拒绝接班,这个影响堪比当年的扶老太太的案件了,江苏的法院系统真的应该整顿一下了,怎么尽出这些奇葩。

【职场饭的回答】何止荒唐,简直就是在践踏《劳动法》。起因就让人不解,结果更是让人咋舌。两人以拒绝加班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导致公司违约赔偿12万元,法院判决员企业有紧急任务员工无权拒绝加班,罚款1万8千。



如果两人如此重要,怎么需要以拒绝加班为要挟续签合同?如果两人不重要,怎么会因两人拒绝加班,公司就违约了?

如果两人的工作内容很重要,专业性很强,怎么需要用拒绝加班来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公司又怎么会即不想续约又不储备人才。

单单因为两人拒绝加班,就造成公司违约,可见岗位的重要性。这么重要的岗位,公司竟然没有储备人才。就算平时没有储备人才,都已经打算换人了,还不招替补人员,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公司有紧急任务不得拒绝加班。

先承认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接着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难道判决依据也需要戏剧性?

紧急任务,说实话公司有不紧急的任务么?如何定义紧急任务,是不是只要不加班公司就可能违约赔款的都算紧急任务?若是公司人数不够,导致不加班就完不成任务,这样的算不算紧急任务?如果该条合法,恐怕以后很多公司都会人为制造“紧急任务”来节约人工成本,合法压榨企业员工了。

职场中更多的是被企业压榨的员工。

估计很多人也是第一次听说以拒绝加班来要挟企业续签合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频繁加班表忠心来换取企业的留用。如果不是两人对自己专业技能和短时间内的不可替代性有自信,就是企业捏造事实了。

之所以被压榨的员工绝大多数选择沉默,是因为虽然有《劳动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很多人来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困难。

总结

若是该案就此结束,那么员工维权将更加困难,996将实行到更多行业,未来将有更多的人被合法的被压榨。

特想知道宣读判决书的法官,是怎么做到笑容满面,而且理直气壮的,或许心理还有点小窃喜,自己终于为企业打败了两个无耻员工?自己是正义的化身,是秉公执法的典范,是依法行使正义!

这样一份判决书,是怎么样通过层层法律法规,怎么样突破想象极限,怎么样呈现在大众面前,不敢说标新立异,起码也算是独出心裁!

如同很早以前的“躲猫猫”,当时给出的答案和解释,和这次拒绝加班被罚,如初同门,两者不分伯仲!其实都是一个问题,给出的解释你自己信吗?你自己觉得说的通吗?请相关人员扪心自问下!

企业举证,因为员工不加班,结果企业损失;员工也可以举证,损失不是因为没加班造成的,员工没能力提供不了证明,所以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法院也相信企业说的什么就是什么!

任何事情都讲究证据,法院没错,而且法院还从企业那知道,员工竟然为了逼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刻意不加班!

这还了的,小小员工,不加班让公司损失罢了,还敢威胁公司!这样的风气不可长,这样的思想必须惩罚!

于是乎,必须严惩,企业说损失多钱?12万!还不少,这样吧,员工也不容易,法不外乎情理,少赔点,赔个万儿八千,就1.8万吧!看看,我这多为员工着想,多替员工争取!

弱弱的问下:

员工对于加班到底能不能拒绝?

什么情况下企业要求加班不能拒绝?

什么情况下,一个人拒绝自己不想干的事是违法的?

期待并期盼有正面的回答安心,因为我们都是普通劳动者,我们也怕这样的遭遇落地我们头上!

这是哪家法院判决的,又是依据哪个法律条款判决的?这法院也和咸阳妇幼保健院一丘之貉,当家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买红薯。证据是为观点服务的,没有正确导向能干成啥?

一、判决劳动者赔偿的法院要大换血

荒唐判决的法官了,审判长李涛,人民陪审员张鹏、韩学林案号 (2017)苏1003民初8759号 2018年07月16日 。员工未申诉,二审判决,(2019)苏10民终1749号。

一审判决公司赢了,拿了1.8W后,还要上诉要求赔12W,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前提是大方向正确,不能拿法律条款,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打补丁式判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

二、法院要有正确价值观为前提

为民做主不是为弱者,是公正客观判决,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不能单纯讲证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有劳动者承担。“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可以说能和“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齐名的名言了。

你之前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也得遵守。

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句话最逗了,她俩凭什么啊?

庄亚婷连多付3倍的工资都不干,就只给调休,你一个法院的管起来一个企业hr的事情来了,要求打工的给资本家有主人翁精神……

我的天啊!

其实,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10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这该是“最出彩”的案例吧。

由于透露的信息太少了,我按照2018年5月13日这个信息,查了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文书,有9个公开信息,5个刑案,4个民事,没有一个对的上的。

所以只能按照上面这个报道来了。同样的报道,我在pc上《界面》的已经打不开了。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2。我对法院的经办人看法

请大家仔细看我加粗的部分,我个人认为法院经办人绝对清楚,这是用人单位在耍无赖,无法交付这归属于经营风险里的一项责任,这是出来开企业都心里清楚的。用句俗语来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可是,他们不这么判的依据就是,王某、李某"明知"这个点上。作为民事纠纷,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就需要用人单位来证明了。我觉得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个很难对吧?

咱也不清楚这个是咋证明的。

在没有任何法理的支持下给定了个15%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拒绝加班?

很多人之前和我提的都是《劳动法》第四章的部分,说的是关于对加班时长的限制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够准确,因为很简单,《劳动法》对加班时长的限制给的是封顶限制,不是最低无拒绝权限制。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协商和平等的意思应该很清楚了,就是不高于第41条,劳动者一样有权拒绝加班。

那么什么情况下你无法拒绝呢?

4. 劳动纪律明言在前的情况下

再强调一句,即使是事先协商好的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要求框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纪律,才是这个企业的“救命”法宝。这也是我之前说的那个《劳动手册》。

可惜,多数企业都没有这个对吧?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这是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这部法律其实对你更有帮助,因为他对劳动关系的生效,义务,合法解除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保障你的利益。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条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白的写清楚了,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清楚。就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这条生效的前提是你离职后他们有付给你补偿,签了竞业限制合同,而对方没给你付钱,还是没用。

至于劳动者单方合法解除合同还真挺简单的。

综合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可以抓三个地方打:

  1. 这是企业经营风险,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劳动者无关;
  2. 劳动纪律没有说,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加班;
  3. 我不知道这样有多大的风险;

只要抓住一个打,这个企业都没理。最好的一点就是,你开企业不认赔,往我质检员身上赖,你生不出儿子也是我的责任吗?

这业务水平庭长也敢出来露脸?

1.“明知”这个点就是明显偏听偏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个庭长预先就设立了偏帮资本主义的立场,这问题很大啊,尤其是在我国。

2. 企业的一个义务就是在员工伊始工作之初,就定立清楚你的紧急任务情况是如何的,员工要如何做。尤其是要注意的在于,必须清晰明白的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任务;订立这个同时也要说清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给劳方;并且,劳方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这些东西不能写进劳动合同哦,必须以劳动手册的形式存在哦!要到劳动部备案的,也不准CEO、厂长和流水线人员的不一样哦!

拿不出这个来庭长吧啦吧啦的说这么多,算啥?

2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这件事儿一直在网上议论纷纷,终于引来中央及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引用了法律专家的评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作为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终于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为《人民日报》点赞。

01.事情焦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在有紧急生产任务的时候,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而是否属于紧急任务,不应该由企业来判定,法官的判定也不应该草率。

该企业当时的情况是有一批产品需要质检,不加班会耽误出厂时间,形成违约,要赔偿购买方的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任务,法官在判定时候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适用的什么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事儿。

02.人民日报观点

《人民日报》梳理了网友质疑的观点,让大伙看到了问题的焦点:一是紧急任务并非企业定义,不属于法律规定可强制加班的紧急任务员工拒绝不过是行使合法权益,而且,真因为合同期将满,不再顾忌公司压力自然有底气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加班;二是损失如何认定完全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造成?

人民日报官方账号最后发表评论:常态化加班的职场文化是不健康的,是不值得倡导的,法律也不是悬空的,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每一位凭借自己的劳动合法赚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值得更有尊严的对待。

03.结语:

《人民日报》引用法律专家的评论,并且在全文中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而发声,展示了一个主流媒体的担当。经此一事,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事儿,再一次被送上了风口浪尖,而判罚该案件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也火了起来。

《人民日报》的发声,不知道会不会引起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的重视,还需拭目以待。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班在很多单位已经形成常态,希望通过这件事儿,能够受到广泛关注,让劳动者维权不再艰难。

近日,出现了一则引起广大群众发声议论的新闻,两名工作人员因拒绝加班而被罚1万8元,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吧

1.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

某公司工作的两位员工因拒绝加班而导致公司一批货物无法得到检验从而无法出货,从而又导致了公司损失12万元,因此公司将这两名员工告上了法庭。然而令人大吃一惊的是,法庭判决竟是:员工可以选择不加班,但是在明知会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加班从而导致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应该给公司一定赔偿。最后,这两名员工被判赔偿1万8千元!这件事的出现,引发了不少群众的不满,一时间网上议论纷纷,很多人都否定法院的判断。

2.法院的决定对吗?

针对此事,人民日报也特意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表明三明日报认为此事是荒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的专家王天玉也称此事非常荒唐!而且根据《劳动法》的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加班的话必须得符合三个条件,而在这则事件中,已违背了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一规定。

3.这件事情真的很荒唐吗?

我个人很赞成人民日报的评价——很荒唐!这件事情有违法律的规定,我们加班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去满足我们生活的需求,而不是我们本该就要承担加班的这个责任,如若因为不加班就要被罚巨额,那么以后谁还敢上班?

我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在是非常的荒唐,这种事情的发生反而好像让我们回到了原始的封建时期,反而还让我们的制度退步了,希望此事能有一个正确的了结。

0
回帖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
载入表情清单……
载入颜色清单……
插入网络图片

取消确定

图片上传中
编辑器信息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