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戏的法律规定
第1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方法》,为加强网络游戏治理,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秩序,保护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
第2条 本方法适用于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在线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业务活动 。
本方法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在线运营是指用户系统或收费系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运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虚拟交换工具,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并以特定的数字单位性能。
第3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4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和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协调 。
第5 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区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挥和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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