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游戏治理方法 ?
为了加强互联网游戏治理,规范互联网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1些互联网游戏治理方法 的要点:
明确治理职责:各级出版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游戏内容监督治理工作,建立互联网游戏企业信用治理制度,并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规范经营行为:互联网游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严厉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责任,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严厉内容治理:互联网游戏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对游戏内容进行审查,保障游戏的合规性。游戏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看,不得含有错误价值取向、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等有害内容。
保护用户权益:互联网游戏企业应当对用户的游戏行为进行笔录和监控,建立完美的防沉迷系统,并摘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强化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互联网游戏治理方法 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互联网游戏治理方法 旨在规范互联网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是我的回答,互联网游戏治理方法
第1条:为了加强互联网游戏治理,规范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内容治理,依据《出版治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治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方法 。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内容治理、出版、进口,适用本方法 。
本方法 所称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者在国内出版(具有国内统1书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游戏作品。
游戏游艺场所治理条例?
娱乐场所治理条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标,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治理。
第4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2章 设 立
第5 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逼迫猥亵、欺侮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逼迫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6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协作 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7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4周;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1层以下;
(5 )与危急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准则。
第8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准则;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9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协作 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5 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7条、第8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 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1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2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3章 经 营
第十3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异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1、主权或者领土完全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藐视 ,侵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犯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异文化世代相传的;
(8)欺侮、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4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进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诱惑、哄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标的陪侍;
(5 )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进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5 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进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6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7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准则。
第十8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3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9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2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准则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保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2十1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阻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2十2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进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进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2十3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采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2十4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2十5 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2十6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2十7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1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老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2十8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2十9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哄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3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进或者限进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3十1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刻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4章 监督治理
第3十2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进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3十3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笔录监督检查的情状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笔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回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笔录。
第3十4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笔录系统;对列进警示笔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3十5 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状和处理结果。
第3十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笔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3十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3十8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1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3十9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挥、监督。
第5 章 法律责任
第4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4十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哄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4十2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4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十3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3)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4)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进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5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4十4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4十5 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4十6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
第4十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3条禁止内容的;
(3)歌舞娱乐场所采纳未成年人的;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5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4十8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1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4十9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5 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进或者限进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纠正,给予警告。
第5 十1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按照每招用1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准则给予处罚。
第5 十2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5 十3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治理或者消防治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5 十4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5 十5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禁止或者禁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5 十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1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2)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6章 附 则
第5 十7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治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5 十8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治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