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游戏监管?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发行加密货币、网络游戏的加密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网络游戏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网游虚拟花费由网游经营单位发行,网游用户使用法定花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program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在服务器内,并作为特定数字单位用表示的假想环导句。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事业的人员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优先考虑社会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发展反映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要遵循保护公众健康和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协会组织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和监督会员经营活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必须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如有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宪章;
(2)必须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3)拥有网络游戏运营所需的专业人才、设备、场地和管理技术措施。
(4)如有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经批准时,应当发放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续办。
第八条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变更股东权结构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登记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明显位置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包括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侵犯国家名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情况,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煽动淫秽、淫秽物品、赌博、暴力或助长犯罪;
(8)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9)违反社会道德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情况。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网络游戏的内容,聘请相关专家从事审查、登记和评价网络游戏内容的相关咨询和事务工作。
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允许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操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的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需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备案后方可运营。申请内容审核须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国和外国语言),产品操作手册(中国和外国语言),说明文字,对话,旁白,歌词文本(中国和外国语言);
(2)原始版权证书(中国和外国),原产地等级证书(中国和外国),经营合同或许可证(中国和外国)的原件的扫描;
(3)申请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自审报告;
(4)申请单位的企业对用户协议;
(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是依法获得独家批准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变更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措施第十一条的规定,再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显示授权号码电子标签在经营网站的指定位置和游戏的突出位置。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自运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的指定位置及游戏内的明确位置标明注册号电子标签。
第二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后,需要实质性变更内容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内容审查。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明确专业部门,配备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自查和管理的专业人才,确保网络游戏的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及适用人口,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南和警示指南,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醒目位置标明。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不得包含导致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模仿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包括恐惧、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当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不具备网络游戏运营资格的单位经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网络游戏中,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不得设置强制对战。
(2)网络游戏的宣传和宣传不得包括第9条的禁止内容。
(3)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仅限于交换其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或交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不得以恶意获取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3)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不得超过自用户上次接受服务之日起180天。
(4)将网络游戏加密货币发行的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提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加密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您不得为未经审查或注册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注册,绑定与用户注册信息匹配的银行账户。
(4)接到利益相关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为非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相关记录。
(5)用户之间的交易记录和会计记录等信息必须保存18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并存储用户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经营企业终止网络游戏经营或者网络游戏经营权转移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返还用户或者以用户收到的其他方式交换。
网络游戏因网络游戏运营商自身原因中断服务接入、技术障碍等连续中断服务30天以上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服务提供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纠纷处理办法。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协议的强制性条款》,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协议的强制性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协议的强制性条款》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合同停止向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泄露非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审查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取证;对经审查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其依法举证责任。
双方纠纷未经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经营网络游戏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包括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操作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警告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不停止的,将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给予信用处罚。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包含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经营者未按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上报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一体化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二款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重30;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一体化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一体化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