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区都有大型犬管理规定,但公安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区的管理规定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一)犬只来源证明;
- (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
(二) 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三)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四) 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五)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机)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 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西安三环外大型犬烈性犬一律圈养,不得出户
观点解析
这个政策旨在规范养犬行为,减少大型犬和烈性犬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通过明确界定养犬区域和限制大型犬的数量,以及要求养犬者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确保犬只能够在一个安全可控的环境中成长和活动。
支持观点
1、消除安全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养狗数量过多,导致狗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市民尤其是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新规有助于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公共卫生:大型犬和烈性犬容易成为疾病的传播媒介,如狂犬病等,通过限定养犬数量和要求圈养或拴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3、维护公共环境:未经控制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会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景观,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新规有助于保持城市的整洁美观,提高城市形象。
4、尊重公共道德:新规强调了养犬行为的社会公德,要求养犬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给他人带来不便和困扰,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需要改进的地方
1、实施细节:如何有效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小区内部和公共空间的监管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
2、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对违规养犬者的处罚力度,以震慑违法行为,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宣传教育:加大对养犬知识的普及宣传,帮助养犬者了解相关规定,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必要的,对于解决养犬带来的各种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新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