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盗用他人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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