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死刑核准已近尾声,她申诉的理由究竟靠谱吗_突发!鲍毓明突然发文质疑“养女”撒谎,“10问韩某”直击要害!如何评价
劳荣枝案死刑核准已近尾声,她申诉的理由究竟靠谱吗
一案说胁迫尚可信,两案又胁迫也还行,多案都胁迫怎么可能!!!
1、从已知公开的相关案情信息,她申诉的理由归为两个字,她的一切严重违法行为都是法子英“胁迫”的,而她的这同伙法子英早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她的律师绝在绝在这里,在死人身上帮她找到了这个,看拟恰如其份得以逃脱应有法律制裁的理由;
2、从常识上讲,她做为曾经的老师,对于犯罪应是有清晰的认知的,而她却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滔天罪行,事实上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
3、法子英的死刑判决书内所陈述的详细内容,都无疑表明了她与法子英的累累罪行确切无误的,而她的辩护律师企图从已被执行死刑的法子英身上找到“胁迫”的突破口,其实是想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为其找出一条生路;
4、无意于攻击她的辩护律师,但她辩护律师的此举完全多余,辩护律师可以用很多的法律知识、司法原则为他的行为做支持,让人感觉是用受害人的血染红自己的味道。
劳荣枝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案件细节及其审判过程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疑问。劳荣枝已经被认定犯有多起谋杀罪,她的申诉主要是针对原审判决的合法性和程序是否有误。以下是一些她申诉的理由及其可靠性的讨论:
辩护律师未按劳荣枝意愿提出上诉。
劳荣枝曾多次表示要上诉,但辩护律师未按照她的意愿提出上诉。然而,律师是否应该按照被告人的意愿提出上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律师有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决策。如果律师认为上诉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上诉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他们有权拒绝提出上诉。因此,这个申诉理由的可靠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
公诉人未向辩护律师提交证据。
劳荣枝指控公诉人没有向辩护律师提交证据。如果这个指控成立,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证据交换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公诉人没有遵守这一程序,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因此,这个申诉理由的可靠性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和程序规定进行评估。
调查不充分。
劳荣枝认为案件调查不充分,相关证据被遗漏或者忽视。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将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调查的充分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果调查程序合法,并且证据充分,那么判决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调查不充分或者存在遗漏或忽视证据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总的来说,劳荣枝的申诉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无论是哪种理由,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决。@头条生活@头条号@头条小组
突发!鲍毓明突然发文质疑“养女”撒谎,“10问韩某”直击要害!如何评价
事实到底是什么可能很难说清楚。但有一点是鲍毓明一直试图逃避但始终逃避不了的:他与未成年人发生了关系,且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
鲍毓明作为拥有中美两国律师从业资格证的人太清楚这一点对他意味着什么,因此他一直对此事含糊不清,多次采访中避重就轻。
而此次发文无疑想将舆论引导到“非胁迫,自由恋爱”当中来,文中一再暗示女孩心机很深,把自己放在“痴情错付”的位置。
只是,一个四十多岁高知,多金,精通法律的未婚男性为什么会被一个未成年人数次捉弄,玩弄于股掌之上,我相信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能知道其中原因。
最后,关于女孩,我只想说,事情已经发生,无论她与鲍毓明是何关系,女孩的未来已是危机重重。未成年人,无论何时都是弱势群体,本该在阳光下快乐地生长,他们不应该,也不能够成为某些心怀鬼胎的人手中随时丢弃的棋子!
鲍毓明“十问”韩某,貌似直击韩某的要害,但在我看来,只是为自己的开脱罪责而已。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相信很清楚法律的条条框框,完全可以在法律的边缘线把自己保护起来,而不受任何伤害,退一万步讲,就算这十个问题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不争的事实。
作为律师,相信凑足这十个问题也是耗尽其心血,从十问中我们可以看出,鲍毓明从来没有认为与韩某所谓“情侣关系”有问题,更没有意识到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一件有违人伦、道德沦丧的事
反而趾高气扬的认为,只要证明韩某之前对他有“爱慕”之心即可,就可以认为他与韩某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就算发生性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不存在任何的逼迫、强奸、诱导等因素。
不得不说,鲍毓明作为一名律师,逻辑思维严谨且拥有信口开河的能力,自认为把黑的说成白的。但谁都不傻,韩某作为未成年人,就算有爱慕虚荣、挑拨是非的心思,但这绝不能成为鲍毓明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借口。
而且从年龄可以看出,鲍毓明完全足够当韩某的“父亲”,就算不是养父女关系,那作为叔叔肯定是足够的,能对未成年少女下此恶毒狠手,可见其价值观崩塌、道德沦丧,毫无人性可言。
既然鲍毓明对韩某发此时问,那我也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鲍毓明大律师:
【1】作为律师,应该很清楚未成年人保护法,孩子懵懂无知,难道有爱慕之心,就可以知法犯法,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吗?
【2】请明确指出和韩某母亲的关系,如果没有特殊关系,怎么会支持韩某和母亲衣食住行用等各种消费长达数年呢?
【3】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从道德和法律角度,您作为律师给我们讲讲应该承担什么罪责呢?
【4】“这些年我们虽然见面不多,爱叫什么叫什么?”就算不考虑韩某的年龄,您能否解释一下,如果是正常的情侣关系,对爱人的称呼,可以从“老公”到“老爸”的随意转换吗?这正常?
现在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各有各的见解,一切等待最后案件的水落石出。
就算韩某和其母亲有万般不是,但你作为资深律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件事,相信所有人都不能原谅的,您又作何解释呢?
你对鲍毓明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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