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不受限制类型包括:
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医疗废物处理、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将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汽油摩托车、两轮电动车、皮卡车按照轻型货车管理,并按尾号限行,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目前还未认定为新能源汽车,需进行限行,CNG微型厢式面包货车按照小客车尾号限行规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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