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第1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方法 。
第2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治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治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领域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3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治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依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4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治理制度的落实。
(2)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3)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5 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治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1)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1治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2)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治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治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3)协调指挥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治理制度,统1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4)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治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诲培训及监督检查。
(5 )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6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治理等专业治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治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意见 ,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提防和整改措施。
第7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治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把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状,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8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治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1)统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治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状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9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治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造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治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1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有铁道部统1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1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1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1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进严厉执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治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进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1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治理人员的教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治理人员严厉在法律法规授权领域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治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2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挥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3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果 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4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阐明 。
第十5 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治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