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游甩团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的问题,这种情况会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导游应该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确保游客了解行程安排、注意事项等信息,并在必要时向游客解释可能的风险,如果由于导游疏忽或故意造成旅游者的伤害,那么应由导游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也应对导游进行培训,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游客应当谨慎选择导游服务,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同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标准合同范本中被吸收。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指导下,《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旅游合同范本中针对旅游甩团责任做了专项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考虑到在实践中巨大的影响力,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标准合同范本中的相关规定对明确旅行社甩团法律责任,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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