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什么旅游服务_旅游法第35条是什么
旅游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什么旅游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旅游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以下旅游服务:
1. 旅游线路规划:提供各种旅游线路,包括景点游览、住宿、餐饮、交通等,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预算进行定制。
2. 住宿服务:提供各类酒店、度假村、民宿等住宿选择,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预算进行推荐和预订。
3. 餐饮服务:提供各种餐饮选择,包括当地特色美食、高档餐厅、小吃等,根据旅游者的口味和预算进行推荐。
4. 交通服务:提供各种交通方式选择,包括飞机、火车、汽车、船等,根据旅游者的出行时间和预算进行推荐和预订。
5. 导游服务: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为旅游者提供详细的旅游解说、带领游览景点、提供当地文化和历史知识等。
6. 旅游保险服务:提供各种旅游保险选择,包括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疾病医疗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7. 旅游咨询服务:提供各种旅游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旅游签证、当地气候、文化礼仪等,为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信息和建议。
旅游法第35条是什么
《旅游法》第35条内容:
一、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三、关于“诱骗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四、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关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