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的精神赔偿是什么?
问: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游客向旅行社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理论上,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虽然违约会导致非财产性缺失,包括精神损害,但对于任何生活在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来说,签订合同本身就意味着风险,精神损害的风险应该包括在这种风险中,不能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上讲,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立法者仍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略微放宽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侵权行为领域。《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犯自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与此同时,《民法典》第996条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第九百九十六条的适用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要适用于侵犯人格权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是,涉及人身权利或精神利益满意的合同,因违约侵犯对方人格权,导致非违约方一般缺乏非金钱,难以通过市场价值正确衡量,适用财产损害赔偿难以对非违约方,因此,可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全面实施。(二)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的前提下。《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一方违约损害另一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非违约方只有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的情况下,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也无权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3)违约对非违约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理论上,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推断标准有不同的看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推断出严重精神损害的“严重性”:①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严重的精神痛苦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后果,受害者对人身和精神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推断,一般人在权利受到这种侵害的情况下,会承受难以忍受的精神和身体痛苦,可以认为是严重后果。②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来说,侵犯人格权造成的痛苦已经超过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度。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标准,这种精神痛苦已经超过了可以容忍的程度,可以认为是严重的。③损害是性还是性。也就是说,损害造成的痛苦并没有立即消失,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者只遭受意外的精神痛苦或心理和情感上的不愉快,则不属于应赔偿的精神损害。
来源|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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